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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佛山博士被打案)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4-12-18 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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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诉 人:潘先伟,男,34岁,汉族,四川开江人。住 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中区8座202室上 诉 人:唐正杰,男,26岁,汉族,湖南人。住 址:佛山江弯1路18 号。被上诉人:叶建生,男,38岁,汉族,广东四会人。住 址:佛山市教善坊区54号。 被上诉人:李新,男,21岁,回族,安徽 州市人。住 址:安徽 州市沙木坑1号。上诉人不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1998)佛城法刑初字第13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 撤消(1998)佛城法刑初字第130号第一至第五项所有判决。2、 判令叶建生故意伤害罪、伪证罪、妨碍司法罪,李新包庇罪、伪证罪、妨碍司法罪成立。3、 判令被上诉人叶建生承担上诉人一审诉讼要求的民事赔偿责任。4、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 1998年7月9日晚,佛山科技学院人文分院集体在成都酒楼聚餐,餐毕,潘先伟与唐正杰老师各自推着自行车一齐返校。行至酒楼前停车场人行道入口处,,一辆粤E18881奔驰轿车逆行而来,差点撞着潘先伟,躲避不及的潘用手急忙扶了该轿车一下,不料司机叶建生不分青红皂白,跳下车来就朝潘头部猛击一拳,潘的自行车随即倒在了地上。当潘弯腰扶车之时,突然背后又被叶建生重击一拳,潘的头立刻撞在了地面上,血从额头渗了出来,潘一手捂着头,一手推搡叶建生,愤怒地喊道:"我是佛大老师,博士,你不要打!"叶建生却咆哮:"博士?老子北大校长都敢打!"随即继续用脚猛踢潘。在唐正杰与叶建生讲理时,其他老师陆续出来劝阻。潘被院党委书记刘琦和黎建锋老师拉至近30米外,等候出租车。在此处候车不到6、7分钟,叶建生就气势汹汹地带领一伙人冲至潘的身边,指着蹲在地下的潘说:"就是他撞了我的车,给我打!"那帮人以十分精练的打人手法将护着潘的刘书记踢开,在几十秒内将潘打得头破血流,遍体鳞伤,当即昏迷过去达6个多小时,后来面部缝了18针。打手们行凶完毕后,迅速、快捷、悄然地逃离了现场,叶建生则退回到了第一现场。 此案经过1998年12月22日9点至23日夜11点的紧张庭审,叶建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定罪;李新纯属代人坐牢,根本没有参与"7、9"行凶过程,事实不清,漏洞百

          出,应重新查处。 佛山城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故意颠倒事实,混淆黑白,丧失了起码的公正良知和正常的法律判断力。他们的判决,是对法律的嘲笑和践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公平是司法机关的起码要求,而佛山城区法院呢?一、枉判主要犯罪凶手叶建生无罪 判决书称:"被告人叶建生通过电话求助朋友意在解决撞车争执,并无授意伤害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被害人的轻伤结果不是叶的行为所致,对此结果被告人叶建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叶建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建生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那么,叶建生到底是否无罪呢? 1、叶建生在其自己的口供中第1页承认,在第一现场(奔驰轿车旁)他用手指着30米左右远的潘(第二现场),对一名他素不认识但又前来关心他(问他是否是司机)的15、16岁讲白话的孩子讲,"就是他撞了我的车!"(此孩子就是指在李新、丁涛、刘海山的口供中提供的已20多岁,作案后目前仍然在逃的"小王"),接着不久,潘博士就遭受毒打。叶建生对潘的这一"指"的用意是什么呢?2、打人"帮凶"李新在其口供中第2页中说:"司机指着蹲在不远的地方两个人(其中一个站在一旁)说,就是他们撞了我的车,我们就跑了过去。"又在第5页说,"是小王('在逃')带我们过去的,司机跟着我们5人后面,我们去到坐在地上那人处,司机就回去了。"在法庭上,李新也完全承认叶建生到过第二现场。此口供清楚说明了叶建生授意打人,并且亲自与 "小王"、"小虎子"、李新、丁涛、刘海山集体奔赴了第二现场。3、打人"帮凶"丁涛在其口供中第5页说:"司机和小王走到坐在地上的肥佬面前,他们好象讲了几秒钟后,接着我就亲眼看见小王用脚踢了那肥佬一脚"。显然,司机在第二现场故意授意打人。4、受害人潘博士在法庭上十分清楚的说明,叶建生在第一现场行凶几分钟后,带着打手冲到他的身边,指着他说:"就是他撞了我的车,给我打!"帮凶于是对他残酷施暴。5、 佛山科技学院人文分院党支部书记刘琦同志在其口供第2页中及审判开庭质证时说

          叶建生带着一伙人奔过来,指着潘说:"就是他撞了我的车,打!"于是,那群人就即刻对潘拳打脚踢。刘书记为保护潘,其手也被踢了一脚。刘书记将潘从第一现场拉到第二现场一直护送着潘,他是最强有力的目击证人之一,他的证词是亲眼目睹、亲自经历的,在本案中极其关键,任何审判法官在判决时是不能随便遗漏此证言的。6、 佛山科技学院教师黎建锋与刘书记一起在第二现场护卫着潘先伟,在其口供中第1页及法庭质证时说:一较胖,年纪35岁左右的人带着一群人过来,用比他还差的广东音普通话指着潘讲"就是他撞了我的车,打!"于是,帮凶们马上对潘进行施暴。黎建锋也是亲眼目睹潘在第二现场的关键人物之一,他的证词同样极其重要。7、 受害人唐正杰在其口供中说:见到7、8个人走到潘坐的那个地方,其中有个人说:"就是他撞了我的车!"于是,那几个人对潘拳打脚踢。以上证据及事实已清楚而又充分地表明了叶建生完全故意授意他人伤害潘的身体,与帮凶一起构成了共同犯罪。然而,城区检察院的判决将第二现场(也是犯罪现场)涉及叶建生的情节、事实、所有现场证人提供的、经过法庭质证的证词,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居然全部"抹"去了,甚至数千字的判决书中没有一个字提及叶建生在第二现场的情况,这是公正的判决吗?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物证(如验伤报告)外,现场目击者的证词应受到严格的质证。佛山科技学院的人文分院杨鼎川院长(党员)、刘琦书记(党员)、吴诗爱主任(党员)、赵一山教授(民盟、政协委员)、潘先伟(党员)、周日安(党员)、杜征(党员)、黎建锋(党员)、唐正杰等博士、硕士都在法庭上进行了严格的质证。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合议庭在对犯罪嫌疑人叶建生定罪量刑时根本没有考虑这些人的严格质证,特别是将犯罪现场(第二现场)的质证抛却一边,甚至对"帮凶"李新、丁涛有关叶建生在第二现场的质证也同样置若罔闻。同时,城区法院对关于叶建生有罪证词在判决书中及开庭宣判时没作任何司法评价与解释,只是一味地为了偏袒叶建生,有意将这些有罪证词抛到九天云外,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法律原则,遗漏重大有罪之事实,让叶建生没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也逃避了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官先生们颇为聪明的将叶建生的"焦点"放在第一现场(不构成犯罪现场),而判决

          书中第一现场的描述又是否客观公正呢?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当晚餐中,潘已有醉意,由唐正杰陪其先回学校。在路口,潘推着的自行车与驾驶已慢行的叶建生的奔驰轿车轻微碰撞,双方发生冲突,潘即用自行车冲撞在其前面站着的叶建生,叶随即避开,潘连人带车扑倒在地,致使脸部右眉上部小面积皮下渗血。叶顺势向潘先伟臀部踢了两脚。当继续冲突时,十几名教师闻讯赶到现场,争执中,叶左手尾指骨折受轻微伤。叶想打电话遭到唐的反对,叶见一时自己无法了结因撞车而引起的争执,遂打电话求助其朋友戚某,戚因故不能感到现场,即打电话给王某,接着王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新等人(叶与王某、李新均不认识),李新和丁涛、刘海山(均已送去劳教处理)、"小王"、"小虎子"(均在逃)赶到了现场,当得知潘是与叶发生碰车的人后,便冲向了30米外的潘先伟面前对潘殴打。" 这段仿佛逻辑严密的故事,全部依靠被告方证人的口供进行有意编造,但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1、 城区法院开庭时,传唤的原告方的证人都已到庭严格质证,但不知何因被告方的证人除所谓的"凶手"丁涛、刘海山出庭质证,戚桂泉、王伟亮等数名证人一个也没有到庭质证。公诉人也没主动为此作出解释,难道这仅仅是一种巧合?甚至有些摩托载客者如郑崇坚连佛山通讯地址也没有,身份就不明确,法庭居也承认其口供。这样的一些口供可靠吗?戚桂泉曾被劳动教养过,现在是一个体户款爷;王伟亮是佛山有名的"黑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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