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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件调解率连续3年超过70%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4-12-25 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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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大多是琐碎的小案件,但审判人员并没有因案件的琐碎而予以轻视。他们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调解艺术,不断改进调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诉讼调解能力,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近3年,法庭调解结案率分别达到74.7%、72%、73%,妥善化解了群众之间的内部纷争,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调解工作中,法庭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三心”:一是公心,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二是耐心,对每一个案件,不怕繁琐,不怕反复,多听当事人的倾诉,用法律法规和情理去打动当事人的心;三是细心,善于观察,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找出突破口,抓住焦点做工作。

  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调解“四法”:

  一是换位法。让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既让当事人多宽容、谅解,也让有过错方认识错误,从而达到缓和双方矛盾的目的。在原告谭某、苏某诉被告胡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驾驶的大货车将原告夫妇横过公路的5岁的儿子碰撞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由于被告一亲戚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悲痛万分之余,对交警部门的公正产生怀疑,遂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的请求。经重新认定,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仍维持原责任认定,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应负事故全责,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75100元,而被告认为自己对事故不应负有责任,双方分歧很大。立案后,原告对于宅梧法庭能否公正处理案件仍持不信任态度,抵触情绪很大,令调解工作的开展相当困难。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双方的心理后,以被告为突破口,先找被告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法官说:“原告辛辛苦苦养育了5年的儿子已永远失去了,他是原告唯一的亲生骨肉啊,你说原告有多伤心,就算你赔多少钱,也不能弥补他们心中的悲痛。你想一想,换了是你,你会怎么样?”一席话勾起了被告的恻隐之心。经过多次长谈后,被告提出愿支付赔偿款51000元。虽然他的经济能力有限,但他考虑向亲戚借钱一次性付清。法官将调解方案转达给原告方,并说:“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只负一半责任,但他主动提出愿多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向亲戚借钱,一次性还清。大家来到法庭,是想解决问题,而不是斗气,法庭希望你们可以平心静气地考虑问题。”原告消除了对立情绪,很快便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二是教育法。对每一起案件,法庭法官总是先列出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焦点,从当事人言行举止中捕捉调解的切入点,进行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多看可能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适时而积极地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抓大放小。在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拿出已还款20000元的收据,签名与原告的笔迹很相似,原告则坚决否认收过款,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官细心地观察到,被告拿出收据时有点犹豫,而原告看到收据后简直想哭,说不知为何这签名很像自己的笔迹。如果已还款20000元,则被告只欠原告8000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很大,而解决的关键就在于收据是否真实。于是,法官在庭后向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严肃地向被告指出如果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阐明委托司法鉴定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鉴定费用负担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判断,从而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被告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经权衡利弊,于4天后主动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能够达到的诉讼目标有了认识,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自愿选择调解结案。原告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款项,被告最终承认欠原告款22000元,当即归还5000元给原告,余款分期付清,案件终于平和地解决了。

  三是冷却法。对一些案件,法庭不急于审理,而是让双方先冷静下来,慎重处理好矛盾。在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在本市医院治疗终结后,不相信已经治愈,未经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继续治疗。被告在诉讼中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医疗费,但原告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为争一口气,便一直硬撑下去,绝不退步,非常固执,经法官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低。此案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故法官并不急于结案,而是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当事人担心自己吃亏的不正确想法,引导原告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请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后,给当事人留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然后才下判。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被告付清了赔偿款。虽然该案件并不是调解结案,但仍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借力法。法庭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内求配合,外求支持,使许多看似难以化解的矛盾终以平和的方式解决。对于一些有对抗情绪不愿对法官讲心里话的当事人,宅梧法庭的审判人员便找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了解案情,掌握纠纷产生的症结,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法官有时也视案件的情况,主动邀请当事人信任的亲友、基层组织帮助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当事人情况与性格的优势,帮助做好协调、劝说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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