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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3条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4-12-04 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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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扭送的规定。

   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制止和查获犯罪分子,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使公民能够正确地行使扭送的权利,法律明确对四种人可以立即扭送,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扭送的人,不论是否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依照公、检、法的分工及管辖范围,将犯罪嫌疑人连同讯问笔录、罪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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