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王雅杰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西安刑事律师 > 当事人双方专门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对质

联系我们

  • 姓名:王雅杰
  • 手机:15691750777
  • 邮箱:191825291@qq.com
  • 证号:16101200910143611
  • 律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荣豪大厦13层(未央区政府十字向北200米路西)

当事人双方专门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对质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4-12-04 11:12:27

分享到:0

    

          在司法鉴定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聘请该领域的有关专门人员参加对坚定结论的质证工作。当事人双方专门人员可以就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发表意见。当事人双方专门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对质活动,应当力求解决鉴定结论的科学属性问题以及证明意义问题,应当遵守法庭质证的程序要求,遵守一定的言行规范,遵守法庭秩序要求。

   

法律咨询热线:
15691750777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