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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扳手连砸21幼儿 自杀未遂被判3年半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4-12-04 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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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扳手连砸21幼儿 精神病人被判3年半

  顺德某幼儿园伤人案行凶者自杀未遂,该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18年精神病史患者因减服药物,产生幻觉连伤21名幼儿。昨日,记者从顺德司法部门获悉,近日,顺德法院对2007年7月20日案发的均安幼儿园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致21幼儿头部受伤

  2007年7月20日16时,家住顺德均安的欧阳某自带铁制扳手,驾驶摩托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的南滘幼儿园。当其看到,该幼儿园的幼儿正等着家长接送。欧阳某持铁扳手向身边的幼儿头部砸去,致21名幼儿受伤。导致伤者头部受伤,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

  事发时,幼儿园老师欧阳柳兴为保护同学,手持木棍与欧阳某搏斗,并被欧阳某打伤头部。随后,欧阳柳兴抓住欧阳某的铁扳手并用力踢打。欧阳某见状,便将扳手扔掉,驾车逃离现场。欧阳某回到家后,在自己房间用水果刀刺伤自己的腹部,打算自杀,被随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并送院救治。

  检察院:行凶时具辨认能力

  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获悉,欧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继发性)。该中心作出“2007年7月20日,欧阳某故意伤害行为有部分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顺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欧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其指定辩护人黎律师称:被告人欧阳某有18年以上的精神病史,案发前被告人减服用抗精神抑郁症的药,致使其精神病处于不稳定的情况,作案时意识不清楚,对其行为没有责任能力。黎律师认为,法院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据了解,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故意伤害罪,称被告人欧阳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状态,但作案时意识清楚,对行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因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而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欧阳某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状态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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