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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的法律分析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4-12-04 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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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常重视。该文从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具有秘密性、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隐私权的法律特征,提出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和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四个方面,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公民应享有十项隐私权,最后,该文分别就隐私权与名誉权、隐私权与贞操权、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公开权、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实地论述,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 法律 保护

一、隐私权概念的产生

  隐私权概念产生于189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它成为被后世最广泛、最经常引用的经典作品之一。该文在分析了当时的隐私权现状后指出:"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新的科学发明和行事方法使人们意识到对人的保护的必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隐私权。

  为确保人们隐私权状况的改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在第12条明文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其第17条中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在"干涉"的前面加上了"非法"字样,即"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从而使其含义更加确切。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从宪法的有关条文看,也是承认隐私权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对隐私权问题作了零星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㈠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㈡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privacy"从"privata"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⑨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由此可见,在现行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同时也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如在美国正规面试求职时,除了明文规定的职业和岗位外,一般按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询问求职者的诸如移民身份、个人婚姻、家庭状况以及身份健康状况之类所谓"隐私"问题的,以防种种"歧视"发生。因此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不同于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阴私概念,后者指在社会生活中与男女两性有关的秘密,当然也属于隐私的部分。

  随着英特网技术的广泛使用,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权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而在网络所带来隐私权问题当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

  所谓个人数据,是指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一组数据资料。具体而言,个人数据主要包括:标识个人基本情况、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和社会情况等与网络有关的个人信息,与网络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商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如"凤凰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中指出:"本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本网站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②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个人在上网、网上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③邮箱电址,邮箱地址同样是个人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拉圾邮件或遭受攻击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④网络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

三、隐私权的法律特征

  ㈠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㈡隐私权具有秘密性。这里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其二是指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

  ㈢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如"凤凰网站"公共论坛就承诺"为您提供聊天室、公告牌等服务。在这些区域内,您公布的任何信息都会成为公开的信息。因此,我们提醒并请您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公开您的个人信息。""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资料时,本网站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成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任何披露,本网站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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