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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女儿施"酷刑"难追刑责 相关负责人呼吁完善法律

来源:西安刑事律师   网址:http://ybxs.viplaw.cn/   时间:2015-01-29 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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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虐待儿童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告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儿童或者其近亲属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犯罪。这一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很多受虐待儿童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其父母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年仅6岁的婷婷是贵州省毕节市某学校学前班的一名学生。入学以来,班主任徐老师发现她身上经常有青肿和伤痕。老师问她,婷婷总是说是自己不小心摔的。

  前不久,婷婷来到教室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哭泣,在教语文的李老师的一再追问下,婷婷才告诉老师一个令人震惊与愤怒的事实……

  令人震惊6岁女童竟被父母火钳烙屁股

  “爸爸用烧红的火钳烙我的屁股。”婷婷哭着说。

  李老师怎么也不敢相信婷婷所说的话,不敢相信父母竟会对亲生女儿做出如此残忍的事。然而,当她把婷婷的裤子脱下后,立即被吓住了:婷婷的屁股血肉模糊。随后,李老师向校长报告了此事。同样震惊的校长立即将此事向毕节市妇联反映。

  毕节市妇联主席袁佳琳与毕节市西办事处及环南社区相关人员赶到学校。她们看到,婷婷从脸部到脚,到处都是伤痕,多处有明显烙伤的痕迹,裤子与屁股上溃烂的肉已经粘在了一起。

  孩子的惨相让妇联、办事处和社区的同志当场流下了眼泪。她们一边将婷婷送到附近诊所进行治疗,一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警方调查,婷婷的父母系毕节市千溪乡瓦窑村人,夫妻俩今年从广东打工回到毕节后,带着4个孩子在毕节城区租房居住。4个孩子中有三个是女孩,婷婷是老二。婷婷母亲承认,婷婷是前一天晚上被她和丈夫用烧红的火钳烙伤的,理由是“她经常不做作业,也不听话”。

  多名邻居向警方反映,夫妇俩经常打婷婷,还用针将婷婷的耳朵扎了个窟窿,用毛线穿耳朵,不时用手拉毛线揪扯婷婷的耳朵。

  “作为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能的妇联组织,我们对此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今天就此案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气愤地说,婷婷的父母生育多名子女已经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对6岁的幼女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摧残,情节是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残害儿童侵犯人权的婷婷父母给予制裁。

  妇联关注婷婷已送医院接受免费治疗

  据了解,案件披露后,贵州省和毕节地市妇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救助受害儿童。目前,妇联已将婷婷送往医院接受免费治疗。同时成立后续处理组,派专人负责婷婷的治疗和生活。地市妇联全体领导还去医院探望婷婷,送去慰问金和物品,并对婷婷父母进行批评教育。

  贵州省妇联领导及省妇联权益部也在密切关注案情进展,指导毕节地市妇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做好救助工作。“地方妇联组织的积极关注和有力干预,对案件及时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蒋月娥说。

  毕节地委、行署及市委、政府领导对案件也高度重视,已作出明确批示,指示公安机关立即调查,妥善救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医院也都以不同方式帮助婷婷。全国各地的许多爱心人士还捐款捐物。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对婷婷的父母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司法机关正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婷婷已得到妥善安置,基本状况良好。

  法律空白很难追究父母虐待罪的刑责

  “家庭本该是儿童幸福的摇篮,但是,有极个别的父母,以各种方式虐待孩子,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蒋月娥痛心地说。

  蒋月娥就此案分析认为,我国目前对儿童的家庭保护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存在法律的缺失。蒋月娥指出,通常情况下,父母和子女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父母虐待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利益与父母的利益是有冲突的。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虐待儿童犯罪的特殊性。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虐待儿童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告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儿童或者其近亲属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犯罪。

  “这一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很多受虐待儿童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其父母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还会继续虐待儿童。”蒋月娥指出,就此案而言,邻里反映婷婷经常遭到殴打虐待,工具包括棍棒和烙铁,孩子从面部到臀部伤痕累累。从施暴人主观意图、施暴时间、所使用的工具、伤害程度等判断,婷婷父母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定性为虐待罪。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却很难追究婷婷父母虐待罪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存在制度的欠缺。”蒋月娥认为,婷婷一案发生后,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婷婷也得到了妥善的救助安置。然而,这些努力大都来自人们的爱心和慈善。现阶段,国内对受虐儿童尚未建立一种有效的救助机制,不能为类似案件的受虐儿童提供有统一标准的、持续稳定的保护。比如,保护受虐儿童的专门机构和专门经费,受虐儿童的监护制度,对受虐儿童的法律服务,对施暴父母的诉讼制度等。像这起案件,婷婷的家庭已经不适合她继续生活下去,她父母的监护资格应当被撤销,婷婷需要在一个新的环境中重新开始生活。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不足,婷婷的案件还暴露出一些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蒋月娥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实际上对于发生在家庭的一些虐待案件,在没有造成儿童重伤、死亡或被遗弃等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组织或个人向执法机关举报,邻居或居委会、村委会一般认为这是家庭私事。

  “婷婷在回到毕节市的半年中经常遭到毒打,周围群众明明知道,也不满她父母的行为,却没有一个人视之为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直到被学校老师发现。”蒋月娥说,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早一点知道并采取措施,婷婷就不会遭受那么大的伤害。

  妇联呼吁建立健全受虐儿童救助制度

  结合这起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蒋月娥代表全国妇联权益部呼吁:

  ———进一步完善受虐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进一步完善对儿童家庭权益的保护,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在立法中将儿童视角引入相关法律条款,充分考虑儿童的利益、需求和主体地位。同时,加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步伐,就禁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受虐儿童救助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能,使它们在儿童权益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建立学校、社区、医院等发现和干预儿童受虐的工作机制。对儿童受虐案件的调查取证、安置收养、起诉监护人、剥夺监护人资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儿童优先原则确立相关制度,明确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保护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对儿童权利的理解和尊重,引导人民群众关心儿童、爱护儿童,自觉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制止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编辑:雷思|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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